千万莫寒了企业家的心 多位浙商、专家发声|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

2024-09-04 19:22:53 世界浙商

不少专业人士表示,新湖集团所遇事件,是近年来浙江民营企业在外投资所面临的“典型性”事件,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具有标杆性意义,对未来企业“走出去”影响深远。

9月3日,《浙商》杂志发布了独家报道《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 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稿件一经发出,便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有网友留言表示,“保护民企就是保护就业、保护民生”“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极重要的一条就是看能否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尊重事实,尊重法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多位知名浙商,看了《浙商》的报道后一致表示,此类案件让他们颇为担忧,同时认为,不公正判决将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别让企业家寒了心

一位知名浙商忧心忡忡:“新湖集团派驻经营后的13年来,新疆宜矿股权价值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股东权益从4693万元增至73.71亿元,新湖集团的经营管理层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家精神是股权增值的催化剂,这种贡献是不容抹杀的。作为民营企业家,我更关注的是,在新疆宜矿的经营过程中,新湖管理团队的艰辛付出,起到了决定关键作用,如果因此被一笔抹杀,不仅严重挫伤新湖集团的信心,也是当地营商环境的巨大伤疤,还会形成极为恶劣的示范效应。”

这位浙商还表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党中央一贯坚持的经济发展方针,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此再次重申,“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关心此案的很多浙江企业家朋友,纷纷用“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趋利性执法”来描述本案,如果确是如此,这是赤裸裸地违背三中全会精神。当前中国经济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克难关,更加需要尊重产权,尊重契约,尊重企业家精神,要让企业家付出有回报,千万莫寒了企业家的心

另外一位熟悉新湖集团的知名浙商曾看到关于此案的两份专家法律意见书。对于二审判决结果他表示意外,甚至质疑这一判决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一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现在的结果让我失望。要知道,公平正义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你出100条、500条政策,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就都化为泡影。浙商是最早走出去的商人群体,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现在是率先抓‘好孩子’的‘小辫子’,今后是不是只能在‘家里’做生意了?广大浙商、相关媒体等应该呼吁维护浙商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让个例变成社会现象,这会让企业家人人自危。”

典型开路,对此案要一盯到底

采访中,不少专业人士表示,新湖集团所遇事件,是近年来浙江民营企业在外投资所面临的“典型性”事件,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具有标杆性意义,对未来企业“走出去”影响深远。

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明治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会让人寒心。这个官司要打到底。应该用典型开路,一盯到底。我们要为浙商鼓与呼,浙江民营企业要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要呼吁有关方面尊重事实,厘清前因后果,切实落实中央有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

浙商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秦诗立也持相似观点,“首先,涉嫌行贿的胡某在所涉企业中担任的职务和所占股权要进一步厘清,公司的原始股权结构也要清楚。其次,也要进一步分析,即便是单位行贿,但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个案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需界定,而不能是无限责任。”

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特邀委员、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刘亭看来,案件涉及到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问题,在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当下,具有特殊的针对性。“市场竞争要体现公平,有关部门不能轻易动用司法手段牟取利益。”

刘亭建议,此类事件要解决地方部门“有恃无恐”的问题。因此,浙江的政法和有关部门都应该有所行动,进一步协同湖北省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以避免浙江企业在外地投资遭遇不公平的对待。此外,也可以多咨询法律专家和案件主理律师,从法理层面进一步厘清案件涉及到的三个关键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和发展“地瓜经济”是近年来浙江省提出的重要改革和开放工程。刘亭指出,营商环境的优化不光只限于浙江境内,浙江是全国对外投资第一省,如果对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正当对外投资不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那浙江的民营企业家将很难“走出去”。

不复杂的案情,何以走至今?

在法理层面,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不少国内知名的法律专家都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2019年7月13日,在华易隆鑫被判决为单位行贿罪后,华易隆鑫委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及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邀请了五位刑事法专家,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兴良,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等。其中,高铭暄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全程参与新中国刑法制定,也被公认为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主要参与者与贡献者。

本次论证会,形成如下专家法律意见:

一、本案起诉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股权转让后的华易隆鑫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股权转让后的华易隆鑫不应该承担刑事罚金责任;

2、华易隆鑫老股东在股权转让时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亦应由老股东承担;

3、股权转让后的华易隆鑫不存在应被追缴的不正当利益。

2023年10月24日,新湖集团再次通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委托,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何荣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童德华,就华易隆鑫单位行贿案进行法律咨询论证。这次论证,三位专家得出意见:认定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缺乏基础事实及依据;本案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更符合刑法规定;对华易隆鑫的案涉股权及其孳息依法不应追缴

不过,即使持有这两份专家法律意见书,新湖集团依然迎来了意料不及的结果。

截至发稿时,《浙商》记者再次致电天门市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长办公室,仍未有回音。《浙商》杂志将持续关注。

来源:《浙商》杂志官方微信公众号 主笔 姚恩育 见习记者 胡淼 资深记者 李艳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