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收费执法典型案例
2026-02-02 15:10:30 世界浙商
世界浙商客户端讯(记者 姚恩育 通讯员 市闻)网购的“海水珍珠”实为淡水养殖,面向老年人的会议营销中虚假宣称普通食品具有医疗保健功能,电商平台店铺内使用贬损性表述贬低竞争对手……聚焦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亮剑,严厉查处。2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收费执法典型案例,这20起案例覆盖珠宝、保健品、网购、私域直播、殡葬、水电气等多个领域,揭露不法商家的常用套路,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
据悉,2025年,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以及价格欺诈、变相提高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全年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468起,查处价格收费案件3914起。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14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和6起价格收费执法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持续助力打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1: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诸暨市某珠宝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1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线索,依法对诸暨某珠宝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珍珠首饰宣传页面中含有“海水珍珠”字样,现场发现标识“海水珍珠”的首饰214包。
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首饰的珍珠均为淡水珍珠。2024年3月1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购入淡水珍珠加工制作成珍珠首饰,在某电商平台和实体店进行销售,并将淡水珍珠虚假宣传为“海水珍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5年5月12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万元。
案例2: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浦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27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浦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以会议营销形式向老年人推销一款名为“某葛根固体饮料”的普通食品,并宣称其具有医疗保健功能。当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通过免费领取鸡蛋、大米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并在无科学证明的情况下,虚假宣称该普通食品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抗氧化、延缓衰老、防癌抗癌”等多种医疗保健功能。
2025年7月7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4万元。
案例3: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2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微信群发布视频链接,虚假宣传相关药品、保健食品的功效。2024年8月9日,杭州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主营业务是私域直播运营和互联网大健康服务,主要以企业微信群发布专家讲座视频课程的形式,向用户推销药品、保健食品,并为合作商家提供销售订单平台服务。当事人在企业微信群发布的专家讲座视频课程中,含有相关药品、保健食品“猝死和卒中的预防率达到98.7%,治疗率达到99.2%”,以及“从根本上解决各种老年慢性病难题”等虚假和夸大性描述,相关医学数据和治愈患者案例不准确、不真实。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通过80余个企业微信群发送涉案视频课程232节,涉及用户4000余人。
2025年1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
案例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北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4年7月3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临海市某中学塑胶运动场建设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南某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的施工原料,无法提供原厂家相关合同证明,该批施工原料由河北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供货,执法人员对涉案施工原料进行查扣。2024年8月16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混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河北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供货过程中,将部分采购的三无施工原料标注上“湖南某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的厂名,与原厂正品混合使用,涉案违法商品货值50.6万元。
2025年2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有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1910元,并处罚款73.4万元。
案例5: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5年6月2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的商务签约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签约活动现场的图文材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含有“某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等字样,但无法提供相关合作证明。2025年6月25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混淆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开展商业性质的培训招生工作。签约活动中,当事人擅自在背景墙、铜牌和桌签上使用“某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某大学经管学院院长”等字样,且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某某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某大学经管学院院长”等内容的文章。经核实,当事人举办的上述活动与某大学及相关学院无关。
2025年9月9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6: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波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4年11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宁波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展的有奖促销活动涉嫌虚构中奖名单。2024年8月9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2024年“双十一”促销活动期间开展了3场有奖促销活动。根据当事人在平台上发布的有奖销售活动规则,商家按照消费者在规定时段内支付尾款顺序进行排名,分别给与免单、半价、九折三种奖项,并以消费者实付金额为基准进行返现。当事人在实际活动过程中,为减少奖金兑付金额,虚构部分中奖名单并降低实际中奖订单的排名,致使部分消费者无法兑奖或无法足额兑奖。当事人3场促销活动按奖励规则应向消费者兑付金额为54314.89元,当事人实际兑付仅17395.27元,剩余36919.63元未兑付。
2025年4月24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1.79万元。
案例7: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阳县某陵园有限公司销售墓地商业贿赂案
2025年4月2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阳县某陵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财务账册里有风水先生礼金的支出,涉嫌商业贿赂。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财务账册、中介销售服务合同、工资台账等相关材料。2025年4月10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为谋取更多墓地销售的交易机会,以支付礼金形式贿赂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风水先生,累计贿赂63人次,贿赂金额220781元。
2025年11月3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处罚款35万元。
案例8: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虚假评测实施商业诋毁案
2025年4月9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龙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内,通过发布视频、图片等形式,将自身经营的吸尘器与某品牌吸尘器进行对比,并使用贬损性表述贬低竞争对手。2025年4月22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无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将其销售的两款吸尘器商品与某品牌吸尘器进行对比,并使用了“警惕高价低配款、无良商家低配机贴牌高价卖”、“某品牌智商税”等贬损性词语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通过商业诋毁手段销售吸尘器商品704台。
2025年7月8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0万元。
案例9: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流量劫持案
2025年6月2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开发运营的某购物App中,隐藏设置了名为“alipay”的跳转代码,并对消费者的网络流量进行劫持。2025年7月4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诱导消费者下载其开发运营的某购物App,当消费者在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支付宝支付结算时,隐藏在当事人某购物APP中的跳转代码会自动触发,强制将消费者的支付链接跳转至当事人的购物APP。截至案发,当事人含有流量劫持代码的某购物App共被下载6621次。
2025年8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10: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11月14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某计算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前员工闵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2024年11月26日,杭州市局对闵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调查。
经查明,闵某某于2023年8月1日入职杭州某计算有限公司,并担任开发工程师,负责某款人工智能大数据产品研发工作。2024年9月6日,闵某某与该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2024年8月至9月期间,闵某某多次在其住所处,使用工作密钥,通过个人台式电脑,登录公司测试服务器,擅自下载包含了大数据完整代码的文件,共计15.88GB。闵某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知晓工作中的保密措施。经鉴定,闵某某擅自下载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代码系该公司商业秘密,具有较高商业价值。
2025年3月24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闵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6万元。
案例11: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曾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8月,浙江某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曾某某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2023年9月11日,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陈某某、曾某某于2023年1月从浙江某公司离职,并于同年2月入职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任负责人,曾某某任业务部经理。陈某某、曾某某在原任职公司工作期间均掌握了公司的客户信息等资料,并多次下载公司的客户信息作为己用。陈某某、曾某某在入职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违反保密义务,分别将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披露给下属员工使用。案件调查过程中,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5年8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浙江某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025年11月25日,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曾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对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曾某某处罚款10万元。
案例12: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10月25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温州某机械设备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涉嫌披露合作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当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温州某机械设备制造厂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调查。
经查明,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田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26日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产品模具开发合作过程中保密范围、保密责任等内容,并规定产品模具相关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2023年12月29日,赵某某未经青田某实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将保密图纸发送给了第三方公司。
2025年12月11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温州某机械设备制造厂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13: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11月10日,赵某未经仙居县某机床有限公司许可,在温岭某酒店欲向他人兜售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旋压机床设计方案、技术图纸等资料,被当地警方和市场监管局联合查获。2024年11月18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材料,对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赵某于2024年2月入职仙居县某机床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技术部的绘图师,负责旋压机床图纸的编制与管理。该公司按照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对旋压机床的设计图纸、工艺参数、销售合同等采取保密措施。赵某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24年2月至11月期间,赵某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拷贝旋压机床的设计图纸、工艺参数、销售合同等资料,并联系他人欲进行售卖。
2025年2月8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赵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14: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5年5月1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张某涉嫌非法获取原单位商业秘密,并通过浙江某纺织公司进行出口贸易获利。当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立案调查。
经查明,张某与原单位在工作期间签署《劳动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保密义务,原单位行业具有竞业限制和保密准则,相关经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张某于2023年7月12日在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前,共下载原单位客户名称、销售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单价等保密销售数据信息4134条。张某离职后,被浙江某纺织公司聘用为韩国业务的销售。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浙江某纺织公司非法使用张某提供的商业秘密,开展出口贸易额超5000万元,张某违法所得超200万元。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8月18日将该案移送至长兴县公安局。2025年10月17日,长兴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15: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波某玩具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5年2月19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通过“预售定金+全额尾款”的模式销售手办,但商家未主动退定金。2025年2月21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不履行价格承诺。采用“预售定金+全额尾款”模式销售手办,向已付定金消费者发送总价金额补款链接,需消费者主动联系改价方可支付正确尾款,对未主动联系多收定金的消费者“不告不理”;二是促销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参与淘宝跨店满减活动,却在详情页单方注明“补款商品不参加任何优惠”,并通过“退定金时扣除满减金额”强制落实该规则。截至案发,当事人多收价款总计27124笔、120.82万元,最终退费117.37万元。
2025年9月11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处罚款60万元。
案例16: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余杭某燃气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4年12月19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交办单依法对余杭某燃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向部分养老机构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天然气费用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还在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中向部分非居民用户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继续收取政府命令取消的燃气换气点火费、通气调试费和调试气量损失费。截至案发,上述四项违规收费共计多收价款89.64万元。截至规定期限,当事人共完成退款86.11万元。
2025年7月15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3万元,处罚款17.93万元。
案例17: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宁某燃气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案
2025年3月1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宁某燃气有限公司收费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中,存在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4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至2025年2月期间,该公司在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中,将登记在其名下但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公用燃气管道的特种设备监检费转嫁给用户企业,涉及工程项目400个,转嫁监检费总额达116.6万元。截至规定期限,当事人共完成退款107.6万元。
2025年9月10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9万元,处罚款34.98万元。
案例18: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海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变相提高价格案
2024年9月3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煤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询当事人使用的“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数据,发现其存在实际充装量低于公示充装量的现象。2024年10月18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22日至2024年9月3日,当事人充装量不足的记录共222048条,涉及燃气短缺总量69826公斤,违法所得共计59万元。
2025年5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9万元,处罚款18万元。
案例19: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舟山某轮驳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4月2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轮驳公司在港口经营过程中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为液化天然气(LNG)船舶提供拖轮服务时未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监护作业费用。2025年4月23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根据海事部门指令,在为液化天然气船舶实施警戒监护时,未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监护收费标准执行,而以“巡航”名义按照0.5万元/小时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将原本为1.87万元/拖轮艘次收费标准提高至2.5万元/拖轮艘次。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多收费用160.0275万元。
2025年8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全部多收费用。2025年8月2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罚款16万元。
案例20: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清市某肉联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4月9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反映乐清市某公司无依据增收调运进场管理费,违反政府定价。2025年4月23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当事人自行提高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高出政府定价0.96元/头,并且无依据增加调运进场管理费10元/头,自立收费项目,变相不执行政府定价。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总计50.95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全部完成退款。
2025年8月1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2万元。
